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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192
核心提示: 青国税发〔2008〕166号 全文有效成
 
青国税发〔2008〕16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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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堵塞征管漏洞,省局多次下发文件,对发票领购、验旧、缴销、审核、监控、宣传、防伪鉴别和违法举报等各环节工作提出了具体的管理措施,请各地按照通知的要求结合省局有关文件,细化责任,认真落实,确保普通发票管理的各项措施和有关规定执行到位。
      二、要认真做好企业冠名发票的管理工作。对纳税人申请使用企业冠名发票时,各主管国税机关不得搪塞和拒绝,及时受理、审核和逐级上报,并同时做好企业冠名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工作。
      三、各主管国税机关要依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开票频率、纳税信誉等级和是否是首次购票等因素,以满足其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为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合理确定纳税人一个月到三个月的发票用量和缴销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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