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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197
核心提示: 京财税[2008]158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
 
京财税[2008]158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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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8]7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八年八月十二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8]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支持资本市场的发展,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的抗风险能力,现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税收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9号)中规定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比例从0.5%调整为0.5%-5%。
    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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