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木屑征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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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粤国税函〔2008〕39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7-31
粤国税函〔2008〕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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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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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木屑是否属于农产品的请示》(湛国税发〔2008〕70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木屑(俗称木糠)是木材加工厂或家具生产厂的生产剩余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木屑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木屑不能以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取得的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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