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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175
核心提示: 赣国税函〔2008〕243号 全文有效成
 
赣国税函〔2008〕24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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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税收征管问题的请示》(洪国税发〔2008〕1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整车生产基地尚在建设期间,而现有生产车间仍在正常生产,为保证税收征管的连续性和统一性,现阶段该公司税收仍由你局国际税务管理分局负责征管;该公司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按省政府意见,从2008年7月1日起,由现在向南昌市支库调整到向南昌县支库缴款,税收入库预算级次不变。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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