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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化化肥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168
核心提示: 黑国税函〔2008〕197号 全文有效成
 
黑国税函〔2008〕19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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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中化化肥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是中化化肥有限公司下属的外资企业(营业执照为负责人执照),主要从事免税化肥产品的销售,省内下设39个销售处,按照统一核算、统一价格、统一销售、统一配送方式销售化肥。经省局研究,同意省公司实行增值税汇总申报,并就其增值税管理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省公司所属各销售处应在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省公司应到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领购发票,并按规定开具和保管发票。省公司所属各销售处不得领购和使用发票。
三、省公司应于每季度末将各销售处销售情况(包括季度销售金额、数量、品种等)进行统计并转交销售处,各销售处于次月申报期上报主管国税机关。
        各销售处主管国税机关应将销售处的纳税期限核定为“次”。
四、省公司及所属销售处如经销非免税货物,不适用本通知规定,另行文明确。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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