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2008〕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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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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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按规定发至所辖税务师事务所,监督指导其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
另外,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反映。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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