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函〔2008〕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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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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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根据工作实际,市局决定对《非正常户认定工作流程》(深国税函〔2005〕413号通知印发)中规定的相关工作流程进一步优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的主要内容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后,CTAIS系统不对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作暂停或取消处理,将保留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对逾期未申报未满45天、需人工确定认定对象的,违法违章岗通过登陆CTAIS系统“违章—违法违章登记”模块,录入纳税人识别号调取系统已产生的自动违章登记内容(违章手段为“080201逾期未申报”),将违章手段修改为“080191 逾期未申报(非正常户认定)”,生成并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实地调查后进行非正常户认定。 (三)在网上申报环节增加对 “非正常户”纳税人监控。非正常户纳税人登陆网站申报系统时,系统将自动提示纳税人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非正常户解除,并列明该纳税人未申报明细信息及未处理的违法违章信息;对超过三个月仍未进行非正常户解除的纳税人,网站系统将同时自动暂停其网上申报资格,纳税人只能到税务机关前台窗口进行申报,在解除非正常户状态后网站系统自动恢复其网上申报资格。 二、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非正常户的认定流程,必须经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单户认定,不能为追求申报率的提高而不经实地核查就予以认定。同时,要切实加强对非正常户的后续跟踪管理。 三、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处)报告。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