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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212
核心提示: 京地税个[2008]156号 全文有效成文
 
京地税个[2008]15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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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6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广大党员响应党组织的号召,以“特殊党费”的形式积极向灾区捐款。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党员个人的该项捐赠额,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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