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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194
核心提示: 京地税地[2008]152号 全文有效成文
 
京地税地[2008]15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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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八年六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8]438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应予退还契税问题的请示》(黑财农村[2008]4号)收悉。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二ОО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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