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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200
核心提示: 京地税地[2008]150号 全文有效成文
 
京地税地[2008]15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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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8]51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八年六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国税函[2008]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二ОО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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