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08〕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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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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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4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发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1、《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右侧加印城市边框。
2、使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使用企业端软件,也可使用自行开发的发票开具软件,但自行开发的发票开具软件应满足省局《关于自开微机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7]47号)相关规定。
3、《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221XXXX718XX。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二ΟΟ八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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