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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169
核心提示:辽地税函〔2008〕15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6-10
辽地税函〔2008〕15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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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4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发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1、《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右侧加印城市边框。
    2、使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使用企业端软件,也可使用自行开发的发票开具软件,但自行开发的发票开具软件应满足省局《关于自开微机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7]47号)相关规定。
    3、《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221XXXX718XX。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二ΟΟ八年六月十日
 

国税函【2008】417.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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