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
161
核心提示: 赣国税函〔2008〕214号 全文有效成
赣国税函〔2008〕214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6-10
|
|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有机肥产品的增值税优惠管理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的通知》(赣国税发〔2008〕15号)备案类税收优惠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我省暂认可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地址:南昌市江大南路9号,联系电话:0791—8306402 8331746)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其他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应事先经省局认可。
二○○八年六月十日
|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