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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门票和奥帆赛参观券销售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148
核心提示: 青地税函〔2008〕85号 全文有效成文
 
青地税函〔2008〕8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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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北京奥运会、残奥会门票和青岛奥帆赛参观券销售开具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北京奥组委指定的在青岛的中国银行门票代售点销售给公众的门票,购票者需要发票的,可持门票到门票销售地的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办税服务厅在代开发票时应在门票背面加盖“发票已开”专用章;
二、由青岛奥帆委指定的奥帆赛参观券代售机构代售点销售给公众的奥帆赛参观券,购票者需要发票的,可持参观券到销售地的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各办税服务厅在代开发票时应在参观券背面加盖“发票已开”专用章;
三、青岛奥帆委在奥帆赛现场售票点销售的奥帆赛参观券,由现场售票点为购票者开具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或青岛市定额专用发票。以上两类发票由青岛市奥帆委统一向市南分局申请领购并开具;
四、凡在网上申购的北京奥运会、残奥会门票和青岛奥帆赛参观券,购票者需要在青岛市范围内申请开具发票的,可持门票或参观券就近到全市任意一个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发票。办税服务厅在代开发票时应在门票或参观券背面加盖“发票已开”专用章。


   二ΟΟ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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