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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货物运费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162
核心提示: 桂国税函〔2008〕336号 全文有效成
 
桂国税函〔2008〕33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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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对纳税人销售货物运费增值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现明确如下:

一、同时符合承运部门将发票开具给购买方,并由销货方将该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代垫运费,不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一)销货方与购买方购销合同明确:销货方负责联系运输单位,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代垫运费;购买方收到运输发票后,按实际发生的运费与销货方结算。

(二)承运部门收到运费后,按销货方提供的购买方名称和实际发生的运费金额开具运输发票,由销货方将运输发票转交给购买方。

(三)销货方按销售货物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符合代垫运费条件的代垫运费)开具销售发票。

(四)帐务处理:销售方支付运费时,借记“其他应收款——代垫运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收到购买方支付的运费时,借记“银行存款” 或“现金”,贷记“其他应收款——代垫运费”科目。

符合以上条件的代垫运费,属于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

二、销货方利用自有运输工具将销售的货物送到指定地点的,其向购买方收取的运费收入,属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应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三、对购买方和销售方取得的公路、内河货运发票先认证后抵扣,经比对发现异常的,要进行核查,经核查后确有问题的,要及时追缴已抵扣税款,并移送稽查处理。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代垫运费的管理和检查,特别是对是否符合代垫运费条件及代垫运费是否真实进行检查,防止利用虚假的代垫运费侵蚀税基。

 

 

 

二○○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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