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8〕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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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8-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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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2011年9月30日发布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11]10号),本文市局补充内容第一条废止。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自2008年度起应税所得率暂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二、2008年1月1日以前北京市国家、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一律废止(废止文件目录详见附件)。
附件:废止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文件目录
200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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