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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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津国税所〔2008〕6号 全文有效成文
津国税所〔20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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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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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我市实行查账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外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率(计税毛利率)暂定为12%。
二、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率(计税毛利率)暂定为25%。
三、2008年一季度预缴,已按10%预计利润率申报完毕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二季度起按以上预计利润率(计税毛利率)的规定执行。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产品符合完工条件的,应在开发的产品符合完工条件的年度及时进行清算。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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