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办发〔200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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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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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省局沈阳分局: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资料管理办法》(辽地税发〔2007〕179号)的规定,现将《征收管理资料规范》中“编号:5发票管理”的保管期限和类别调整为:发票管理序号2、4、5的类别由原来的按户管理调整为按类管理;发票管理序号5的保管期限由原来20年调整为5年。
以上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二ΟΟ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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