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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171
核心提示: 吉地税发〔2008〕63号 全文有效成文
 
吉地税发〔2008〕6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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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为统一执行政策,进一步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择校费
对于学校收取择校费,以学校实际取得收入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实际取得的择校费收入作为计税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其它收费
对学校取得的与提供教育相关各项费用,如课后看护费、课后辅导费(学后班费)、少年宫的课外班费等,应按照“文化体育业”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学校收取的需与其他单位结算的费用,如校服费、饮水费等,结余部分并入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对学校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款项,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他收费项目则应该按照应税行为确定税目、税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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