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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科技中介服务收入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221
核心提示: 辽地税函〔2008〕129号 全文有效成
 
辽地税函〔2008〕12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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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实行“定率扣除”方式缴纳营业税的请示》(阜地税发[2008]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76号等文件对代理业的征税规定,在委托方和受托方开展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中,阜新市高科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属于为双方提供科技中介服务;对其取得的中介服务收入,可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可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认定。
 
 
 二ΟΟ八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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