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费定额发票管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209
核心提示: 辽地税函〔2008〕128号 全文有效成
 
辽地税函〔2008〕12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4-30
 
字体: 【】 【】 【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关于调整保险行业发票式样的通知》(辽地税函[2007]120号)文件精神,各保险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申请使用一种保险费定额发票。保险费定额发票适用于各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收取金额小且固定的保险费时使用,保险费定额发票票面金额按人民币面值设置,险种名称、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的内容根据各保险公司开展的业务需要必须印刷到票面。
    各市在接收印制计划时必须严格审核,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计划省局不予受理。
 
 
   二ΟΟ八年四月三十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