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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韩国产业银行设立沈阳代表处的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231
核心提示: 辽地税函〔2008〕124号 全文有效成
 
辽地税函〔2008〕12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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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银监会关于韩国产业银行设立沈阳代表处的函》(银监函[2008]69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二ΟΟ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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