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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310
核心提示: 桂地税发〔2008〕68号 全文有效成文
 
桂地税发〔2008〕6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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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应按照原有的各项部署,抓紧组织力量,落实各项措施,促进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二、请各市地税局对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的要求,于2008年5月20日前对清算工作作阶段性小结,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自治区地税局财产行为税处。
 
 
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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