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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对建委或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给农民的《房屋所有权证》应按规定贴花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8  浏览次数:309
核心提示: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对建委或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给农民的《房屋所有权证》应按规定贴花的通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对建委或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给农民的《房屋所有权证》应按规定贴花的通知  
 

鲁税三[1990]4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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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区税务局: 
    省局鲁税三(1990)36号通知下发执行后,不少地方反映对建委或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给农民的《房屋所有权证>是否贴花不够清楚,现明确如下:
    凡从建委或房产管理部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按照省局鲁税三(1990)36号通知规定缴纳印花税。对建委或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给农民的《房屋所有权证》也应按规定贴花。省局(89)鲁税三字40号通知中有关规定与此抵触的同时废止。
 

一九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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