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函〔201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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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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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市(州)委宣传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以及《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的规定,经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初审,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会同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联合审核,认定湖南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12家单位为湖南省第六批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具体名单附后)。 名单所列单位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税〔2009〕31号和财税〔2009〕34号文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如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同意更名函,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更名手续;如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依照财税〔2009〕10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条件重新认定。凡在汇算清缴中发现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一律先停止执行优惠政策,提请领导小组取消其资格。
附件:湖南省第六批转制文化企业名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