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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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青地税函〔2008〕3号 全文有效成文
青地税函〔20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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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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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07年度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的范围
所有已认定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
二、年审的时间
2008年1月7日至1月31日。
三、年审的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帐号、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状况、联系电话等。重点审查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取得手续及入账、折旧摊销情况。
2.纳税情况。包括本年度实现的营业额、营业成本、应纳税额、实缴税额和欠缴税额等。重点审查减除项目和营业税税负率。
3.财务核算情况。包括会计人员配备、帐簿设置、财务核算状况等。
4.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情况。包括货物运输业发票领购、使用、结存、保管、缴销及违章情况。
四、对以下情况要进行重点检查:
1、开票金额大,与自身运力不符的企业;
2、开票金额超出警戒线或接近警戒线的企业;
3、单张开票金额小,但开票量大的企业;
4、异地经营企业。
五、年审的程序
(一)主管地税机关应通知自开票纳税人到税务机关领取或自行到我局网站(www.qdds.cn) 下载《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年审表》),纳税人填写盖章后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道路、水上运输经营许可证、《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发票领购簿》原件到税务机关审核。为简化手续、减轻纳税人负担,税务机关仅留存道路、水上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税务机关应对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二)主管地税机关接到自开票纳税人申报的《年审表》及有关资料后应重新进行审核,并逐级签署审核意见。
四、年审执行标准及有关问题处理
(一)对年审符合《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自开票纳税人,认定为年审合格,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和《发票领购簿》上加贴“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二)对年审发现存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为的自开票纳税人,暂缓通过年审,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如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按年审合格办法处理,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清缴货物运输发票,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并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三)《年审表》由各单位在金宏网上自行下载, “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由市局统一印制,下发各单位使用。
五、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组织。各单位要加强对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二)结合年审,认真开展检查。结合本次年审,对自开票纳税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掌握本辖区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发票的使用情况。对自开票纳税人为其他纳税人或挂靠车辆代开发票的,按规定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依法追缴税款,并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 结合本次年审,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各单位要结合年审工作,了解自开票纳税人收入、成本、费用、盈亏等情况,确定本单位“发票开具额度警戒线”,对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实施有效监控,对超过“警戒线”限额的,要严格审查其货物运输业务的真实性,确保发票开具的合理、合法。
(四)年审结束后,各单位应及时对年审情况进行总结,主要包括年审户数、合格户数、取消户数、查补税款、发现的主要问题,总结情况于2008年2月20日前网报市局征管处。
附件:《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
二○○八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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