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2008〕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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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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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08]30号)精神,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