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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223
核心提示: 粤国税发〔2008〕84号 全文有效成文
 
粤国税发〔2008〕8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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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08]30号)精神,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居民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我省且跨地级市设立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参照《办法》执行。
二、居民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我省同一地级市且跨县(区)设立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是否参照《办法》执行,由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有关预算管理办法联合确定。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反映。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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