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税函〔200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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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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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做好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的审核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普通发票领购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CTAIS2.0中普通发票领购资格不再作为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同时停止使用《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
二、纳税人申请领购普通发票的办理 (一)纳税人首次领购普通发票或增加普通发票购票种类申请
(1)由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审核纳税人《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不符合条件的,在CTAIS2.0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给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给纳税人,同时,在CTAIS2.0正确录入《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信息,并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交税收管理员。 (2)税收管理员接收受理环节转来的资料后,进行案头审核或实地调查后,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在CTAIS2.0录入《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确认信息,完成文书终审。 (3)纳税人凭普通发票申请《文书受理回执单》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发票领购簿》和普通发票申购单。
(二)纳税人增加或减少普通发票购票数量申请
1、纳税人申请增加或减少普通发票购票数量时填报《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由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不需提供其他资料。办税服务厅负责:
(1)审核《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符合条件的,在CTAIS2.0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同时,通过系统正确录入《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信息,并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交税收管理员。
2、税收管理员接收受理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后,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在CTAISV2.0录入《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确认信息,完成文书终审。
(三)纳税人领购发票
纳税人办理发票领购应提供以下资料:
1.发票购领簿
2.普通发票申购单
3.已用发票存根(初次购买除外、购税控发票携带已开具的最后一张记账联)
办税服务厅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和《普通发票申购单》由直属税务分局统一印制。
四、《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国税函〔2005〕67号)停止执行。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2. 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
二OO八年三月五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8〕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
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规定,普通发票的5类行政审批项目将予以取消,即取消“发票领购资格审核”、“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拆本使用发票审批”、“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审批”和“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审批”。现就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有关普通发票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普通发票领购审核问题
普通发票领购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的审核将作为税务机关一项日常发票管理工作。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后,即具有领购普通发票的资格,不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纳税人可根据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普通发票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等情况,确认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联次、版面金额,以及购票数量。确认期限为5个工作日,确认完毕,通知纳税人办理领购发票事宜。
二、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问题
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确认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的规定,所有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均应按照规定建立账簿。达不到建账标准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
(二)税控装置的安装使用属于行政强制行为,凡在推广使用范围内的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确认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的规定执行。
三、拆本使用发票问题
拆本使用发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拆本使用发票按禁止行为进行管理。
四、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问题
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发票,按一般普通发票领购手续办理。税务机关有统一开票软件的,按统一软件开具发票;没有统一软件的,由纳税人自行开发,其相关开票软件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问题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发票按禁止行为实施管理。
(一)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印制和使用的发票,需要携带、邮寄、运输发票的,不得跨越本辖区范围。按规定需要到外省印制发票的,在携带、邮寄、运输发票时,应持有本省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税务机关信函,以备检查。
(二)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开具、携带、邮寄、运输发票的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2:
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
纳税人识别号: (盖公章)
注:1.纳税人申请时应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并报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2.本表为纳税人首次购票及需增加或减少购票票种、数量时填写。
3.此表一式一份税源管理部门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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