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审批事项有关办理时限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9  浏览次数:175
核心提示:厦国税函〔2008〕3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3-10
厦国税函〔2008〕3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3-10
 
字体: 【】 【】 【

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审批事项有关办理时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局应全面了解和掌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的相关税收事项,及时通知纳税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在2008年5月底前完成审批工作。对需要由市局受理后层报税务总局审批的事项,应在2008年3月31日以前上报市局。

 

二OO八年三月十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审批事项有关办理时限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配合企业所得税法过渡政策的实施,规范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审批事项的衔接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的税收优惠事项,需报送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仍按照原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经批准后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审批效率,各地税务机关应抓紧通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原则上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前完成审批。对需要由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层报税务总局审批的事项,应在2008年4月30日以前上报税务总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