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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9  浏览次数:164
核心提示: 大国税发〔2008〕48号 全文有效成文
 
大国税发〔2008〕4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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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人民银行各支行,大连市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大连市农村信用联社: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发〔2007〕17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银行接受收费单位委托办理规定范围的代收费业务时应分别使用带有国税标识或地税标识的《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二、《专用发票》由市级银行统一管理。各市级银行在按照发票领购程序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专用发票》时,必须首先提供由省级税务机关出具的该单位《专用发票》开票软件批准使用证明,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管理和使用《专用发票》。

三、各银行内部应建立发票领、用、存管理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并由市级银行按月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电子版发票使用情况和《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表》,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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