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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贯彻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跟踪问效机制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9  浏览次数:184
核心提示: 鲁地税二函 〔 2008 〕 2 号 全文有
 
鲁地税二函 〔 2008 〕 2 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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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了及时掌握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有关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贯彻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跟踪问效机制的通知》 (所便函[2008]06号) 的要求,拟在我省建立新企业所得税法跟踪问效机制 ( 以下简“称问效机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问效机制的意义

今年是全面贯彻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第一年,基层地税机关在实际工作中难免会遇到一些问题,建立高效便捷的问效机制,有利于加强各级地税机关与省局的沟通和联系,便于省局及时了解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贯彻实施情况,重点研究各地反映的带有共胜的问题,及时向总局反应完善相关政策和规定,解决实际征管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堵塞税收漏洞,确保新税法在我省的顺利贯彻实施。

二、跟踪问效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工作及进展情况、好的做法、经验及成效。

(二)基层地税机关和纳税人对新税法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三)新税法实施过程中细化政策和配套措施上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内容。

(四)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优惠政策体系运行情况,规范和加强减免税审核、审批的措施,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

(五)实施新税法对所得税收入的影响及分析。

〔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三、几点要求

(一)建立定期报送情况制度。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的内容,将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情况和反映跟踪问效的主要内容向省局二处报送文字材料,报送的材料均以电子文档形式,于每月 12 日前通过 NorEs 网传至省局二处信箱。材料报送情况将列入今年的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二)在每月 5 日前报送的收入分析中应增加“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对收入产生的减收影响以及对重点行业的分析”内容。

〔 三〕对新税法实施中涉及到的有关政策完善及影响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重大问题,可随时向省局反应,以提高工作效率。

(四)省局二处联系人:许海滨 053182613903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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