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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9  浏览次数:173
核心提示: 鲁国税函 〔2008〕59号 全文有效成
 
鲁国税函 〔2008〕5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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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山东省税务学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宣传贯彻新税法工作的领导。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全省贯彻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会议精神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新企业所得税法贯彻落实工作的意见》(鲁国税函〔2008〕6号)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各部门加强协作,紧密配合,确保新税法及时、全面贯彻落实。
  二、认真组织开展新税法宣传。各级国税机关要以政府支
  持、社会理解和纳税人遵从为目标,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为贯彻落实新税法营造良好的氛围。要结合税收宣传月活动的开展,加强对新税法的宣传。要将新税法宣传与日常纳税辅导结合起来,使纳税人尤其是企业办税人员尽快掌握政策规定及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操作方法,保证新税法实施后征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逐级抓好系统内部新税法相关业务培训。省局于2008年1月份在省税校举办了3期新企业所得税法培训班,对选出的400个市、县企业所得税管理业务骨干进行了培训。各市局要以这些人员为主要师资力量,在系统内部层层开展业务培训,使广大国税干部特别是从事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人员尽快熟悉掌握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各项规定,成为宣传讲解新税法的宣传员、纳税人税法咨询的辅导员。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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