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税发〔2008〕18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2-22
|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要求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统计本地区2007年12月31日以前石脑油应缴未缴消费税数据,及时进行清缴。 二、各地要认真分析此次政策调整对本地税收收入的影响,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做好消费税税收收入分析工作。 三、请将此次政策调整对消费税收入影响及各地石脑油应缴未缴消费税清缴情况,以文字材料形式,于4月15日前上报省局(各市上报\流转税处\消费税\成品油政策调整情况)。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9号 发文日期:2008-02-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以石脑油为原料的国产乙烯和芳烃类产品与进口同类产品的公平竞争,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石脑油等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调整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 二、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l2月31日止,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石脑油消费税的具体征、免税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三、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抵扣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石脑油应缴末缴的消费税,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抓紧进行清缴。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