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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9  浏览次数:181
核心提示:青国税函〔2008〕3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1-18
青国税函〔2008〕3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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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由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对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的征前减免税额不进行核算,为统一核算口径、简化申报程序、提高数据核算质量,落实“两个减负”,现将我省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2008年2月1日起,凡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不再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综合征管软件对这部分纳税人也不作应申报统计。
二、《青海省国家税务局未达起征点定期定额户税收管理办法(试行)》(青国税发〔2007〕35号 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A、B、C类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分别按季度、半年、一年申报的规定从2008年2月1日停止执行。

三、各主管国税机关仍应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的日常监控管理,对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及时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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