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发〔200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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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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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学习,确保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工作顺利开展。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由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刷。 二OO八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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