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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9  浏览次数:214
核心提示: 国税函〔2008〕1084号 全文有效成文
 
国税函〔2008〕108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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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10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收优先权是否包括滞纳金的请示》(粤国税发〔2008〕2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精神,税款滞纳金与罚款两者在征收和缴纳时顺序不同,税款滞纳金在征缴时视同税款管理,税收强制执行、出境清税、税款追征、复议前置条件等相关条款都明确规定滞纳金随税款同时缴纳。税收优先权等情形也适用这一法律精神,《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8年1月8日封发
校对:征管科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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