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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0  浏览次数:320
核心提示: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12-28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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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18 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我省具体规定为: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前款所述以外其他发票的,按照以下标准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一)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00份以上的,给予5万元以下的奖金;
(二)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60000份以上不足100000份的,给予3万元以下的奖金;
(三)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30000份以上不足60000份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
(四)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0份以上不足30000份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五)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份以上不足10000份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六)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不足1000份的,给予3000元以下的奖金。
        二、对于《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五条有关内容,我省具体规定为:对检举人申请兑奖的举报案件,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根据检举人的书面申请、查补税款(罚款)入库凭证以及案件检查人员提交的《举报案件查处情况报告》等,制作《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举报案件查处情况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本案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检举材料对案件检查所起的作用及贡献大小等。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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