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0 浏览次数:
261
核心提示: 津国税流〔2007〕28号 全文有效成文
津国税流〔2007〕28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2-25
|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含辅导期、临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大开票限额,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负责审批。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有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