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结束后汇总申报的期限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0 浏览次数:
290
核心提示: 桂国税函〔2007〕1081号 全文有效成
桂国税函〔2007〕1081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2-25
|
|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税发〔2006〕308号)下发后,各地反映对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结束后汇总申报的期限确定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10天存在较大困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规定精神,经研究,决定将定额执行期结束后汇总申报的期限修订为定额执行期结束后90天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桂国税函〔2007〕1081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2-25
|
|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税发〔2006〕308号)下发后,各地反映对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结束后汇总申报的期限确定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10天存在较大困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规定精神,经研究,决定将定额执行期结束后汇总申报的期限修订为定额执行期结束后90天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