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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0  浏览次数:496
核心提示: 桂国税函〔2007〕1084号 全文有效成
 
桂国税函〔2007〕108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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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减少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报送的涉税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和总局“两个减负”相关文件精神,区局对我区国税系统征管业务中纳税人依申请程序所报送的资料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在总局编写的《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中增加我区工作要求内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涉税资料清理简并结果

本次清理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涉及流转税、所得税、进出口税收、国际税收、政策法规、税收征管等业务,要求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报送资料清理结果如下:

(一)取消的办税业务:总局清理明确规定取消的办税业务31项,我区严格按照总局的规定执行,无新增取消业务(详见附件1)。

(二)减少纳税人的涉税资料:总局清理减少的主表18张,报送份数195份,附列资料375项,我区严格按照总局的规定执行。经清理我区在总局减少报送资料的基础上再减少纳税人报送附列资料34份(详见附件2、附件3)。

(三)保留的办税业务:总局保留的办税业务218项,主表248张,份数435份,附列资料672项。经清理我区按总局的规定保留办税业务218项,主表248张,份数435份,在总局保留的附列资料672项的基础上,根据我区现行管理的需要,增加保留报送资料1份(详见附件3)。

二、本次清理简并所涉及纳税人报送资料和其他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各市、县(区)国税局在清理中涉及纳税人报送资料减少的,自行下文取消,并报区局备案。

三、各地在实际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区局反馈,以便研究解决。

四、本《通知》至200811日起执行。

 

  附件:1取消的办税业务清单

        2减少的涉税资料清单

        3保留的办税业务清单

            4操作指南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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