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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河道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等24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节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8  浏览次数:246
核心提示: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河道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等24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11-27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河道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等24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龍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河道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等24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节选)


    十九、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1999年7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9号令公布,根据2002年6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0号令修改)
    删去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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