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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0  浏览次数:200
核心提示: 津国税征〔2007〕10号 全文有效成文
 
津国税征〔2007〕1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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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支持、鼓励我市个体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高经营者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增值税起征点
    将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2000元提高到5000元;
    将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1500元提高到3000元;
    将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150元提高到200元。
    二、明确有关问题
    (一)按月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执行新增值税起征点的第一个月的税款所属期为2008年1月份,其征收期为2008年2月份;按次征收税款的,自2008年1月1日起按新增值税起征点执行。
    (二)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其应征税款所属期跨越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日的,应按照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前后不同的标准,分别确定应征税款;对销售额未达到新增值税起征点且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其应免予征收而实际已征收入库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在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的税款退还程序予以退还。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是鼓励社会就业,提高经营者收入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税收政策,认真做好这次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工作。
    (二)要抓紧做好定期定额户的调查分析和定额调整工作,对临近增值税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要进行重点调查分析,摸清其实际经营情况,据实调整定额。
    (三)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对销售额未达到新增值税起征点的应一律免征增值税。同时,各区、县国家税务局要采取措施,对这类纳税人继续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纳税申报管理、发票管理和停业管理。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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