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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0  浏览次数:231
核心提示:鲁国税函〔2007〕32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11-27
鲁国税函〔2007〕32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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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105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切实加强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统一由省局向国家税务总局定点厂家订购,发票承印厂家不得私自订购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需用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时,应填制《发票防伪专用品申请领购审批表》,经市局审核同意后报省局审批,到指定的单位领购;对购进的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应指定专人管理,专库存放,严格领购、使用、作废和保存登记制度。
    二、全面检查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情况。各市局要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制定严格的检查方案,成立专门检查小组,对本市普通发票承印厂家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工作于2007年12月1日开始,至2008年1月15日结束,重点检查防伪专用品的订货、发货、仓储、运输、印制和“六防”等情况。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协助普通发票承印厂家制定整改措施,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问题特别严重的,应及时向省局汇报,并提请省局取消其普通发票准印资格。
    检查工作结束后,请各市局将检查情况报告省局(征管处)。省局将适时对各市局的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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