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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加油站统一使用税控收款机打印发票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0  浏览次数:296
核心提示: 湘国税函〔2007〕649号 全文有效成
 
湘国税函〔2007〕64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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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石油湖南销售分公司加油站统一使用税控收款机打印发票的请示》(湘销字〔2007〕21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加油站统一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并按规定逐笔开具发票。
二、你公司加油站安装使用的税控收款机必须是经湖南省政府招标所确定的机型。在签订合同时,须与税控收款机供应商签订售后服务协议。
三、同意你公司及所属加油站印制使用统一的卷筒冠名发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货物销售发票》(以下简称“冠名发票”)(见附件),发票联次为单联,每100份一卷,规格为:76mm×127mm。
发票的印制申请由各纳税单位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发票上套印各纳税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四、“冠名发票”从2008年1月1日起启用,各纳税单位在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并启用“冠名发票”时,除每个加油站可保留1本空白普通手工版发票以备税控收款机故障等情况急用外,应将剩余的空白普通发票送交主管国税部门进行缴销。
此复。
    附件:卷筒发票票样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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