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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8  浏览次数:628
核心提示: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4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8-20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五年八月二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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