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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规定>等六项规章的决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8  浏览次数:653
核心提示: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规定等六项规章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11-10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规定>等六项规章的决定》已经2003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王岐山
    二00三年十一月十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规定》等六项规章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六项规章: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规定》(1993年4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发布)
    二、《北京市征收屠宰税实施办法》(1994年6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发布)
    三、《北京市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办法》(1995年2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发布)
    四、《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1998年6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发布)
    五、《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1999年4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6号令发布)
    六《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办法》(1999年7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0号令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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