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尚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部分施工收入界定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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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京地税营[2007]40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11-12
京地税营[2007]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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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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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谷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北京尚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部分施工收入界定的请示》(平地税税政一〔2007〕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对从事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建设项目建筑安装业务的单位取得的工程施工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请依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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