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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单独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184
核心提示:厦国税函〔2007〕12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10-09
厦国税函〔2007〕12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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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你局《关于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申请享受追加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的请示》(厦国税直发[2007]20号)悉。
      根据所报送的资料,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是成立于1992年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主要从事组装、生产汽车、摩托车及其零部件,并可承接“三来一补”、商品汽车发送业务,汽车零部件的进出口(上述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期限为40年。首期注册资本为3960万元人民币,后公司分别于2002、2005年增加注册资本至36800万元人民币。该公司1993年已获利,1993年—1997年期间享受“二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2003-2007年期间追加投资项目单独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 
     2005年2月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并经厦门市外资局“厦外资审(2005)432号文”批准,公司注册资本由原1.68亿元人民币增至3.68亿元人民币,增资后,投资各方出资比例不变。所增资金用于公司易地搬迁技术改造项目,该投资项目经厦门市外资局(2006)0129号文确认,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三类第(十八)条第1项:汽车整车制造(包括研发)。经福建弘审会计师事务所厦门分所厦弘审所验字(2005)031号和(2006)6014号验资,以及厦门天健华天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厦门天健华天验(2007)HZ字第020003号验资,投资各方以货币出资进行增资,截至2007年1月31日止,公司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36800万元人民币,新增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按投入时汇率折合美元2570.69万美元,占公司原注册资本16800万元人民币的119.05%。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56号文),经研究,同意对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由于该公司上述追加投资项目的资金分三次投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文)第四条的规定,应自多次追加投资中的首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项目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减免税优惠期,并从达到财税字[2002]56号文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年度起,开始享受该减免税优惠期中剩余年限的优惠。由于该追加项目在2006年经营年度已获利,本次追加投资的项目享受优惠时间自2006年度开始计算,因企业申请享受优惠的时间已超过2006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该追加投资项目只能享受该减免税优惠期剩余年限(2007年—2010年)的优惠。
      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应对追加投资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与先前投资的生产经营情况加以区分,分别设立账册、凭证,准确计算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能合理计算各自应纳税所得额的,经你局核准,可按公司收入或资产比例合理划分追加投资前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OO七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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