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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17
核心提示: 鲁国税发 〔2007〕132号 全文有效成
 
鲁国税发 〔2007〕13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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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国、地税部门间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核定征收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工作,完善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公平税负。各级国、地税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核定征收工作。
  二、结合实际,确定应税所得率标准范围。由于我省各市间经济发展存在差异,对《通知》规定的应税所得率,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不再划分具体应税所得率标准范围。各市国税局、地税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在新的应税所得率范围内,统一联合制定当地具体的应税所得率标准范围,并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备案。制定当地具体的应税所得率标准范围的权限,由各市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商定。
  三、做好应税所得率调整的衔接工作。按照《通知》规定,新应税所得率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7年已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应税所得率与新规定不一致的以及2007年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执行标准不一致的,各级国、地税部门应根据实际,确定统一标准,按规定进行调整。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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