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事业资产重组上市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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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京财税[2007]100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
京财税[2007]1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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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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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实业资产重组上市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实业资产重组上市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实业资产重组改制上市工作,现对其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在实业资产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6.45亿元,直接转计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的资本公积,作为国有资本,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同意中国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资产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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