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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65
核心提示: 桂地税发〔2007〕242号 全文有效成
 
桂地税发〔2007〕24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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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7号令,以下简称《决定》)已于2007年7月17日颁布。现就贯彻《决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共同做好《决定》的贯彻工作。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深入学习领会《决定》的精神,多形式多渠道地向纳税人广泛宣传新修订的《决定》,做到家喻户晓,增强纳税人和公民的纳税意识。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要按照《决定》规定,对原有政策及时进行调整,及时做好征纳时间的衔接、单位税额调整等工作,在各市尚未做出调整之前暂按《决定》规定的最低税额标准预征收,确保《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及时贯彻执行到位。
四、各级地税机关在贯彻《决定》时如遇到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地税局汇报。
 
 
二○○七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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